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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http://www.cer.net2001-01-01 00:00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视、广播、新闻出版单位刊播了许多跨省区办学的招生广告。由于多种原因,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严,在一些办学招生广告中存在着滥招生、乱许诺文凭和待遇的现象。既损害了高等教育和声誉,干扰了劳动人事制度,又助长了“乱办学、乱收费、知发证”等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有的甚至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贯乇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的精神,有效地加强对办学招生广告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广告的权限分工明确如下: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教学内空属于高等教育层次、学员学习时间(自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学招生广告,均须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试验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刊播。其中,国家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的跨省区的招生广告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经办,统一刊播。其他办学招生广告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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