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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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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1 00:00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举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增,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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