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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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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1 00:00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申请办学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应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的高等学校,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和国家颁发的《成人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审批,批准后纳入普通高等教育或成人高等教育系列。办进修班、培训、补习、辅导性质的学校,由地方政府审批,这类学校可颁发写实性学业证书。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的高等学校的指导和扶持,在评估、奖励等管理工作中,应与其他高等学校一视同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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