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科研发展|教育资源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民校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 >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cer.net2001-01-01 00:00
  (十二)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教育法》确立的不得以营利为办学目的的的原则。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将其依法获的收益和筹集的资金,用于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对外办学为名,直接或变相地利用办学赚钱牟利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和规范。同时,要采取措施保护举办者的积极性及其合法权益。

 
 特别推荐:
·报考民校之完全手册
·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
 格的民校名单
·全国民办成人高校名
 单
·教育部直属高校试办
 的独立学院名单
·教育部确认的各地试
 办的独立学院名单
  民办学校信箱
中国教育在线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eol.cn简介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020165号
版权所有 赛尔网络有限公司
Mail to:webmaster@cerne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