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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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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1 00:00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有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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