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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关于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招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cer.net2001-01-01 00:00
(89)成教字第肋9号

各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未经国家批准一律不得颁发本校毕业证书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对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含面授、刊函授)一九八九年暑期招生工作,做以下规定:

  1.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招生计划(专业设置、招生人数、录取方法及时间安排等)须经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不许招生。

  2.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的招生广告、招生简单一律在学校名称后面注明“社会力量办学”,并须经成人教育局审查同意后,方可刊登、播放、张贴。

  3.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对所招收新生一律不得颁发本校毕业证书,可以发结业证书、学习证明。学员要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须通过国家举行的相应考试。

  4.北京地区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院校只能在北京地区招生,不得面向全国招生。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由我局责令其改正,追究其领导者责任。

                                 一九八九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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