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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对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的安排的通知
http://www.cer.net2001-01-01 00:00
京教成[1996]043号

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促进我市民办高等学校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更好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将《对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开展评估工作的安排》印发给你们,请各校对照有关评估文件做好自评估准备工作。自评估结果报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公室。

附件: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名单(略)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对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评估工作的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对本市民办高校评估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评估目的

  评估的目的是全面考察学校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情况,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学校的客观指导和管理。通过对学校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和财务管理评估,促进学校认真总结经验,端正办学方向,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办出特色,提高教学质量,增强办学活力,更直接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通过评估推选一批质量优、条件好、效益高的示范学校,同时确定一批全日制面授高校进入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对已列入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学校,评估达不到标准的将撤消其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的资格。

  二、评估范围

  经北京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面授和函授高等学校(不包括试办期学校)参加评估检查工作。

  三、评估内容

  1.行政管理包括:领导班子,管理体制,行政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日常行政管理。

  2.教学管理包括:教学制度,师资队伍,教学条件,教学质量。

  3.学生管理包括:思想政治工作,日常生活管理。

  4.财务管理包括:财务机构及制度,经费使用,固定资产管理,日常管理。

  四、评估组织机构

  市教委成立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估领导小组)。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评估工作意见、指标体系,审核评估报告,确定评估结果。评估领导小组下设评估办公室,评估办公室设在市教委成教处(社管办)。 市教委聘请专家,组成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专家委员会)。评估专家委员会受市教委委托,负责组织安排民办高等学校的评估工作,并为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学校等级水平提供咨询意见。 市教委聘请专家组成若干北京市民办高等学校评估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估工作小组)。评估工作小组受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民办高等学校的日常评估工作。

  五、评估方法

  1.听取学校情况介绍;

  2.召开教师、职工、干部、学生座谈会;

  3.查阅学校有关材料(档案、文件、名册等);

  4.对教职工、学生进行问卷调查;

  5.对部分学科听课并组织测试。

  六、评估步骤

  1.自查自评阶段。 凡列入市评估计划的学校,应成立领导小组,9—10月为自查评估阶段,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凡能立即解决的,应及时解决。自查后学校领导对各部门按《评估指标体系》检查打分,最后写出学校自查报告,实事求是地填好各种评估表格,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试点学校自查报告于10月15日底前报市评估办公室。其他学校自查报告于评估前二周报市评估办公室。

  2.检查评估阶段。 市评估委员会在学校自查基础上,按照评估指标体系要求,到学校进行评估,评估委员会评估后,写出评估报告,报市评估领导小组审定。

  3.确定评估结果阶段。 市评估领导小组根据评估委员会的评估报告,确定该校等级。A、B等级学校将发给评估合格证书,C级学校限期整顿,D级学校将予以注销。

  七、评估工作要求

  1.评估工作是一项严肃又重要的工作,参加评估工作的学校,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对待。

  2.自评阶段学校要做好自评准备,市评估工作小组进校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工作。

  3.评估工作小组进校评估前,请学校做好1994—l四5年度财务审计准备工作。到各校审计时间另行安排。

  八、进各校评估的时间另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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