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教社办[1998]002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各民办高校:
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家教委《关于实施4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国家教委办公厅、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劳动部门审批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除外)换发(核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
1.经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取得《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并且1997年年检合格的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和取得《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证》的教育机构。
2.经市教委、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末颁发过“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和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中小学、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成人(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
二、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权限
1.民办中小学、职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成人职业高中、幼儿园由市教委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其中海淀区政府审批登记备案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由区教委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报市教委备案;
2.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民办面授、函授高等学校,由市教委负责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三、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时间
1.4月20日起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符合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要求的教育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于6月1日起陆续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2.6月30日前完成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需将《办学许可证》发放情况于7月10日报市教委备案。
3.7月31日前,市教委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统一予以公告。
四、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的组织实施此次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工作,由市教委负责组织实施,社管办及有关处室具体管理。《办学许可证》工作计算机打印备案系统专用软件由社管办统一制作并提供区县使用。
五、民办公助办学体制改革试点校暂按本通知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
六、与港、澳、台地区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按本通知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本市其他中夕哈作举办的教育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换发(核发)《办学许可证》是一项政策性、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各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换发(核发)任务。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填写说明(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式样(略)
三、换发(核发)国家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登记表(略)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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