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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北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程序(试)文件的通知
http://www.cer.net2001-01-01 00:00
京教外办[1998]007号

各区县教委、教育局、成教局,燕山教育分局,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办法,现将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程序(试行)的函》(京价(收)字[1998]第2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中外合作机构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后,须将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和收费标准报我委备案。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本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程序(试行)的函

京价(收)字[1998]第230号

市教委:

  你委“关于确定北京地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收费标准审核程序的函”收悉。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 理,现将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市各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须向北京市教委申报并批准取得《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方可向物价部门申请办理收费手续。

  二、物价部门本着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收费管理办法,参考教师酬金、教室租金、办公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成本文出,核算审批收费标准。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县物价局须将审批结果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非学历教育的中外办学机构须持北京市教委核发的《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以及独立法人证书、申请收费报告和教学经费支出、成本核算等有关资料报所在区县物价局审核批准,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四、学历教育的中外办学机构须持上述文件资料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

  五、港、澳、台来京合作办学,参照本收费办法执行。

  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申请表(略)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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