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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1990年)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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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1-01 00:00
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和各业务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自己办学、联合办学或者委托培养的方式,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举办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 对以办学为名,骗取财物,非法牟利的,由教育或者劳动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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