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招考办就2003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发出通知:凡报考普通高校的黑龙江省考生必须参加体检。考生体检将于4月10日-30日进行,体检工作由各地招考办组织实施。
今年的高考体检同以往相比有了较大变化。主要有:
一是对高考体检不再做硬性规定。教育部将原高考《体检标准》改为《体检指导意见》,即将原来高等学校依据体检标准进行录取改为高等学校根据《体检指导意见》制定《招生章程》,自主决定进行录取。
二是放宽了对患疾病或生理缺陷者的录取要求。规定,除患有传染性疾病、严重的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等无法完成学业的重症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高校可不予录取外,不影响专业学习的成绩合格学生,在录取时一般应不受限制。原《体检标准》中有13条学校不能录取的限制,现《体检指导意见》中只有6条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规定。
三是取消了体检“不合格”结论。给定考生的体检结论由原来的三类:合格、专业受限、不合格,变为四类:合格、专业不宜就读、专业可不录取、学校可不录取。每个考生都可获得四类体检结论中的一类,是否录取或录取到何专业由招生学校决定。《体检指导意见》中特别指出:对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学校不得以此为依据,拒绝录取达到相关要求的考生。四是考生需对当地体检医院给定的体检结论在体检表上签名。如果考生对当地医院所给定的体检结论有异议,可通过当地招考办介绍,于5月10日-15日到黑龙江省高考体检终检医院———哈医大二院进行终检裁定。
为此,黑龙江省招考办提醒考生,一定要认真阅读《体检指导意见》和学校《招生章程》,对患有某种疾病的考生要牢记体检医师的提示,在报考时要避开学校可不录取的有关专业,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也应尽量避开有关专业,以不影响自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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