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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WSK考试时间安排
http://www.cer.net2004-02-11 13:03教育部考试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事厅(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
 
    现将2004年选拔国家公派留学人员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考试日期和语种

    第一次考试时间定于2004年6月26日,开考英语(PETS-5)、法语(TNF)和德语(NTD),英语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法语(TNF)和德语(NTD)的口试从笔试的次日开始;第二次考试时间定于12月18日,开考英语(PETS5)、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口试从笔试当日下午开始。

    二、报名日期和办法

    (一)报名日期: 第一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2004年4月19日至23日,第二次考试报名时间定于10月11日至15日,考点可根据当地情况提前报名。考生可以函报,但必须提前与考点联系。

    (二)报名办法: 采取集体报名和个人报名两种办法。集体报名须持单位介绍信和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报名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军人凭相应的身份证件)。报名时, 考生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函报考生,还应向考点提供有考生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报名考试地点

    英语(PETS-5)可在全国各考点报名考试,考点分别是:

    大连外国语学院 (电话:0411-2592944)

    北京语言大学 (电话:010-82303550)

    北京外国语大学 (电话:010-68940070)

    西安外国语学院 (电话:029-5309384)

    上海外国语大学 (电话:021-65422002)

    武汉大学 (电话:027-87682843)

    四川大学 (电话:028-85407413)

    四川外国语学院(重庆市) (电话:023-65385446)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电话:020-36207153)

    黑龙江大学 (电话:0451-86608579)

    吉林大学 (电话:0431-5654687)

    内蒙古工业大学 (电话:0471-6575727)

    山西大学 (电话:0351-7011732)

    天津外国语学院 (电话:022-23248639)

    新疆大学 (电话:0991-8582938)

    兰州大学 (电话:0931-8912115)

    郑州大学 (电话:0371-3887542)

    解放军外国语学院(洛阳市)(电话:0379-4543713)

    湖南大学 (电话:0731-8823272)

    山东师范大学 (电话:0531-6180084)

    中国海洋大学(青岛) (电话:0532-5901710)

    南京大学 (电话:025-3593330)

    江西师范大学 (电话:0971-8506254)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市)(电话:0551-3601917)

    福州大学 (电话:0591-7893124)

    浙江省自学考试办公室 (电话:0571-87912696)

    贵州师范大学 (电话:0851-6702143)

    云南师范大学 (电话:0871-5516074)

    广西大学 (电话:0771-3237226)

    河北师范大学 (电话:0311-6045342)

    宁夏大学 (电话:0951-2061269)

    厦门大学 (电话:0592-2185305)

    海南省考试局 (电话:0898-65851886)

    辽宁省留学服务中心 (电话:024-86909660)

    青海省小岛文化教育发展基地(电话:0971-6300194)。

    日语(NNS)和俄语(ТПРЯ)在大连外国语学院、北京语言大学、西安外国语学院、上海外国语大学、武汉大学、四川外国语学院、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吉林大学、新疆大学报名考试,接受全国各地考生函报。

    法语(TNF)在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三个考点进行,接受全国各地考生函报。

    德语(NTD) 在北京语言大学、上海外国语大学、四川大学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四个考点进行,接受全国各地考生函报。

    四、考试成绩及发送办法

    (一)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阅卷,并将成绩通知各考点。

    (二)成绩报告单一般在考试后6 - 8周左右由各考点转发给有关单位或个人。

    (三)考试成绩对于申请国家公派留学有效期为两年, 如作为其他用途的参考由各成绩使用单位自行决定。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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