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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服装学院04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http://www.eol.cn2004-04-30 20:19中国教育在线-高考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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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

  第一条 北京服装学院 是全国唯一以服装命名,艺、工、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有鲜明特色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条 学院由教育部与北京市共建,以北京市管理为主,院校代码为10012。

  第三条 学院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北口,在河北省廊坊市东方大学城内设有校区,部分专业新生第一年在廊坊校区就读。

  第四条 学院招生层次:硕士、本科、高职。招生类别:艺术类、理工类、文史类。

  招生计划

  第五条 学院党委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年度招生事业计划并报市教委审批。

  第六条 学院根据市教委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制定学校的分省来源计划,经招生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教育部备案。学院艺术类专业本科面向全国统一招生,理工、文史类专业本科及艺术类专业高职将在部分省市招生。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生源计划按要求及时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报考我院的考生应具备国家有关招生工作规定中的报名资格。

  第九条 录取时,体检要求学院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条 我院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 报考我院艺术类专业,须参加我院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

  第十二条 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只招英语考生,英语专业要求英语成绩在90分以上,口试成绩较好。

  第十三条 本院外语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四条 对在考试及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考生,复查后,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招生录取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六条 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比例控制在100%—120%范围。(根据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院将按规定招收非一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 高考成绩总分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和教育部规定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

  第十九条 考生政策性照顾附加分在投档时计入总分,录取时不计入总分。

  第二十条 理工、文史类专业的进档考生,根据文化成绩和专业志愿情况,按一定的分数级差安排专业。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在专业课考试及文化课考试合格的基础上,艺术设计及摄影专业按综合分(专业课科目平均分×50%+文化课科目平均分×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艺术设计(服装表演)专业的考生,文化课通过我院分数线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录取时,理科考生数学成绩计入总分,文科考生及不分文理省市的考生,数学成绩不记入总分。

  收费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录取新生学费及住宿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物价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有奖学金制度,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可获得奖学金。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64288364或64288375
    学院网址:www.bict.com.cnwww.bict.edu.cn

  奖贷学金情况介绍

  为了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我院在社会知名人士和知名企业的资助下,设立了"钱之光奖学金"、"桑麻奖学金"、"金宝奖学金"、"齐鲁化纤奖学金"、"天然奖学金"、"奋斗成才奖学金"、"奋进创新奖学金"、"风格与设计奖学金"、和"白领奖学金"等专项奖学金。另外,学院设立了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获奖面为在校生的47%。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院采取以下措施解决学生的后顾之忧:
  1、对德、智、体表现优异的学生减免学费;
  2、为学生提供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

  留学信息

  我院每年与英国、日本、意大利、法国、韩国的艺术院校开展2+2,3+1式(新生入学后,前两年或前三年在国内就读,后两年或后一年在国外就读)的学生交流,学生互派活动,定期选送一部分学生赴国外学习,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后,发我院与对方学校双方毕业文凭。

  学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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