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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眼科
(29)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 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30)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31)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32)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斜视超过15°,不合格。
(33)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34)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5、口腔科
(35)三度龋齿,齿缺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36)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超颌超过0.5厘米,开颌超过0.3厘米,覆颌大于三分之二,反颌,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类,轻度牙周病,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① 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②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列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③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④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颌,无其他体征者。 ⑤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颌。 6、妇产科 (37)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38)各期妊娠,不合格。
7、附则 (1)本标准文中所使用的“以上”“以内”词语,均含该数字本身;所使用的“超出”“超过”“低于”“小于”“大于”词语,均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四)公安部属普通高校招生身体条件
报考公安普通高校的考生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标准外,考生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男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70米,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考生身高一般不低于160米,体重不低于45公斤;身体匀称;
左右眼单眼裸视力;理科类专业应在4.9(0.8)以上,文科类专业应在4.8(0.6)以上。无色盲、色弱,两耳无重听; 无口吃;
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等),嗅觉不迟钝、无鸡胸、无腋臭,无严重静脉曲张,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无重度平跖足(平脚板),无纹身、少白头、驼背,各种残疾,直系血亲无精神病史。
无传染病,肝功化验指标必须在正常范围内,或无甲肝、乙肝、澳抗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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