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宪法考点: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对外事务权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三校名师 2008-07-14 大 中 小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其他省市地区相比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具体是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条的规定,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些权限是内地省份所不具有的,即使是民族自治地方,与其相比,也落逊一筹。
对外事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也是其自治的特色。依《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对外事务权包括:
(1)参加与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有关的外交谈判;
(2)在经济、文化、体育等领域发展对外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3)以适当形式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4)对国际协议是否适用与特别行政区发表意见;
(5)签发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有权实行出入境管制;
(6)可在外国设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的经济或贸易机构,报中央备案;
(7)经中央协助或授权,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相互签证协议;
(8)经中央批准,可允许外国在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或半官方的机构。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