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外国人与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颁布日期】1988.05.24

【实施日期】1988.05.2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字〔1988〕43号

【主 题 词】


关于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实施《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
干规定》(劳人培〔1987〕22号文件),做好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拟在《劳动人事报》以劳动力管理和就业司负责人名义就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问
题答记者问的形式进行公开宣传。各地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方面宣传《若干规定》的内
容。

  二、为了便于开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登记管理工作,各地政府劳动部门可确定有关下属
机构负责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该机构对外可称为“外国人就业管理处”,不新增
机构和编制。

  三、办理外国人就业登记手续时,也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收费标准请与当地有关部门
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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