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06.29

【实施日期】2005.06.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18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险 培训 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我部决定从
2006年起对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统称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展开系统的培训,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不断增加。到2004年底,全国各级
经办机构7293个,工作人员近12万人,加上街道社区社会保障工作人员,从事社会保障经
办工作的人员已超过20万人。多年来,各地重视经办机构队伍建设,通过开展“三优一满意”
活动和业务素质考核等工作,人员素质和管理服务水平在逐步提高,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
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
社会保险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对经办人员要求较高。从总体上看,全国经
办机构工作人员的理论素质、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实施规范化、信息化、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要求。目前,大部分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受过社会保险专业培训的
人员比例较低,有近四分之一的工作人员还未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
称的仅占3%,专业技术人员不足。加强和改进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培训工
作的系统性、计划性和目标性,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要求的干部队伍,已经成为
当前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二、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
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系统干部政治素质、业务素质
和经办能力为目标,建立规范化、系统化、制度化的培训机制,培养造就一支全心全意为参
保单位和人员服务,作风硬、业务精、效率高的干部队伍,圆满完成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任务,
推进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我部主要负责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主要专业技术
人员、后备人才和师资培训工作,地方负责经办机构其他人员和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突出重点,注重质量。经办机构负责人以提高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政策能力和经办管理能力为
主,专业技术人员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为主,后备人才以提高综合潜质为主。按需施教,学
用一致。培训要长期、中期、短期相结合,政治理论、业务知识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社保基
础理论与新观念、新知识、新技术相结合。
三、系统地开展培训工作
我部以社会保障能力建设中心为载体,将分期分批地开展地市以上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
的培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与高等院校合作的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学历教育。
(一)地市以上经办机构负责人培训。该培训计划每年安排两期,每期招收学员200人,
培训时间三个半月。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地市以上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培训一遍,而后每
5年轮训一次。教学内容为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讲座。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部颁发证
书。
(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根据经办工作需要每年制定计划,不定期举办,重点培养
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中急需的专业人员,教学内容包括公共课程、专业课程和讲座等。同时开
展经办机构师资培训,主要对象为地市以上经办机构中的教育培训工作骨干,教学内容包括
教育培训基础课程、专业课程和讲座等。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由部颁发证书。
(三)社会保障专业研究生教育。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从2006年开始,每年招收1期,
每期学员100名左右,对象主要为本科毕业、在经办机构工作3年以上、有培养潜质的青年
干部,目标旨在培养后备人才。学制二年,一年在校集中学习,一年到经办机构实习和撰写
论文。学员学位论文的指导采取双导师制,即由人民大学教师和劳动保障系统内专家共同指
导完成。学员完成规定学业,考试成绩合格,由人民大学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
书,回原单位工作。
(四)社会保障专业MPA教育。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合作,从2006年开始,每年招
收1期,每期学员100名左右,对象主要为具有本科学历的各级经办机构负责人。学制二至
四年,不脱产,每年在校集中授课40天左右。学员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
的,由社科院研究生院颁发公共管理硕士学位证书。
对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展开系统的培训是一项涉及长远的新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经
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成立或明确相应机构,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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