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工伤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颁布日期】2005.11.30

【实施日期】2005.11.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29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工伤 保险 通知



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为了严格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切实保障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企业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今年4月,劳动保障部、国家安监总局和国防科工委
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
社部发〔2005〕8号),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积极支
持配合,多数煤矿企业顺利参加了工伤保险,依法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出了领证申请。
但个别地区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较慢,影响了有关工作的开展。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保障煤矿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并
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顺利实施,把煤矿安全生产尽快纳入法制轨道,要求如下: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充分认识煤矿企业
参加工伤保险与国家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配合协作,加快推进煤矿
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进度,提高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效率。
二、要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和工伤保险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以煤矿等行业实
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为契机,加大《工伤保险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
三、在为煤矿企业办理工伤保险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和《关
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精神办理,不得搭车、
捆绑其他项目。
四、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对
不认真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要及时予以纠正。

二○○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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