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农业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07.26

【实施日期】2006.07.2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27号

【主 题 词】劳动 就业 试点通知



关于印发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厅(局):
统筹城乡就业,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纲要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劳动保障
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决定选择一些就业工作基础较好、管理服务能力较强、改
革创新积极性高的地区进行统筹城乡就业试点。为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国家四部(委)
成立了由劳动保障部牵头的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
制定了《统筹城乡就业试点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将《指导意见》印发
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组织
领导,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试点工作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启动,至2008年底结束。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基础上,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确定了一批试点备选地区。决定进行
试点的备选地区应根据《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试点方案,以政府名义报试点
工作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二、试点地区应成立政府领导挂帅、有关部门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协调配合
的工作机制,将试点方案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纳入政绩考核,确保试点任务如期完成。
省级劳动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帮助试点地区
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三、农业部组织的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试点工作,纳入本项试点,享受相关政策,仍按
原计划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这项
试点工作。
四、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承担。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