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职业中介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文件

【颁布日期】2007.02.09

【实施日期】2007.02.0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7]5号

【主 题 词】



关于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鼓励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诚信的就业服务,决
定组织开展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将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作为劳动力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
部分,并纳入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
  二、各地要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定办法”,
见附件1)要求,确定信用等级评定机构,成立专家组,建立协调配合工作机制,确保评定
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各地在评定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以下简称
“评定标准”,见附件2)开展评定,保证评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四、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和
监督。地级城市要结合“春风行动”和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大力宣传开展民办职业介
绍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目的和意义,说明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的具体内容,鼓励民办职
业介绍机构踊跃参加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积极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诚信服务。
  五、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于2007年在全国启动。2007年先开展“A”级和“AA”级评定,
2008年由中国就业促进会在各地评定的基础上,组织开展“AAA”级评定工作。各地应按照
要求积极组织安排相关工作,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先行试点。
  六、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不向参评单位收取费用,所需工作经费纳入本地区就业工作经费
预算。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