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

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安全

【分类细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建设部 劳动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1989.05.07

【实施日期】1989.05.0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89)建城字第239号

【主 题 词】


关于整顿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通知

  液化石油气是一种易燃、易爆物质,安全要求高,管理使用不慎,极易发生爆炸火灾事
故。一九八八年,天津市煤气公司第二灌装站因站外人员操作灌装,违反制度,造成火灾爆
炸事故,烧毁厂房及从丹麦引进的液化石油气机械化灌装线,损失一百多万元。蚌埠市液化
石油气贮配站,由于施工人员对新安装的贮罐没有装设气相盲板,进行电焊补漏,导致盛装
液化石油气的两个贮罐爆炸,死亡二人,损失三十多万元。还有一些单位的自管液化石油气
罐装站,缺乏专业人员,管理混乱,严重违反操作规定,超装液化石油气严重,以致多次发
生用户钢瓶自爆,损失惨重。河北定州市农机局所属液化气灌装站,因一个超装瓶爆炸起火,
引起一百七十四个钢瓶连续爆炸,三百二十四个瓶被烧毁;武汉市汉口电力设备厂一职工家
中的备用瓶因超装爆炸,死亡三人,重伤一人;湖北一起超装钢瓶瓶壁撕裂着火,死亡四人,
烧伤十一人。为了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
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当前城市中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混乱,缺乏统一规划,
供气渠道不正常,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力,有的站没有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缺少安全
管理手段等实际情况,特决定在一九八九年内对所有的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进行一次整
顿。具体要求如下:

  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城建、劳动、公安等部门参加的工
作组,对所有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普遍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整顿。对符合《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城市煤气设计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液化石油气
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的,列入定点厂(站)。对不符合规定的,应限期整改,整
改后仍不具备基本安全要求的,不准从事液化石油气的贮、灌工作,这些单位购得的液化石
油气可实行由定点单位代存、代灌业务。各定点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贮存能力,搞好此项代办
业务。液化石油气代存代灌的损耗率和管理费用由各地主管部门确定,并制订具休规定。

  二、各定点厂(站)要加强液化石油气的安全工作,对贮罐、钢瓶要按规定检修;对灌
装秤、压缩机、泵等设施要定期检查;对操作人员要加强安全技术教育,认真贯彻执行操作
规程和安全责任制,厂(站)至少要有一名熟悉液化石油气专业的中级职称技术人员负责安
全工作;要杜绝一切事故隐患,确保运行和用户安全,严格限制外单位车辆及人员进入灌区,
严禁外单位人员上岗操作;要抓好充装钢瓶的两次检斤制度,并严格出厂签字手续,杜绝超
装瓶出厂(站),在一九九○年底前,各厂(站)应加装限制钢瓶超装的装置,否则应停止
灌装;要制定措施,实现贮罐区为无泄漏区。在进行整顿检查时,要对贯彻规章制度情况进
行抽查,并对有关操作人员进行考核。

  三、要坚决杜绝由槽车直接进行液化石油气钢瓶灌装。各地应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贮灌
站建设及购买液化石油气槽车。要严格控制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销售。坚决禁止个体经营者从
事液化石油气和钢瓶的买卖活动。

  四、各定点厂(站)及上级单位要督促和检查全体职工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方针,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重大事故发生。凡因渎职、玩忽职守,违反规定(包括私自建
站)造成事故的,要严肃处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
究刑事责任。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建、劳动、公安等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实施方案,抓紧落实,在年底前结束检查、整顿,并将工作总结上报建设
部、劳动部和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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