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争议处理

【分类细目】劳动争议仲裁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部 总后勤部

【颁布日期】1995.06.05

【实施日期】1995.06.0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部发〔1995〕252号

【主 题 词】军队 职工 劳动争议 通知


关于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如何受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
管理部:

最近,一些地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示: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与本单
位无军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问题。经劳动部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协
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军队、武警部队的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组织、企业)与本单位无军籍职工
发生劳动争议,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按照《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的规定予以受理。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劳 动 部 总 后 勤 部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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