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支付标准、征缴费率的指导意见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支付标准、征缴费率的指导意见

【内容分类】生育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山西省劳动厅

【颁布日期】1998.03.30

【实施日期】1998.03.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晋劳险司字[1998]8号

【主 题 词】



关于规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项目、支付标准、征缴费率的指导意见

各地、市社会劳动保险所(公司):

为深化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
办法》 (劳动部[1994]年504号文),进一步提高保障水平,均衡企业负担,解决因
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不规范所引起的诸多问题,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
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统筹项目
目前生育保险统筹项目尚达不到部颁规章规定的地(市)、县,应抓紧进行调整,
务必于年底前健全、规范。

统筹项目为: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含有生育指标的流产或采取节育措施失败
而发生的流产,下同)后,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享受的产假期间的工
资。

(二)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以及流
产医疗费。

(三)因生育引起的疾病,待制定出既规范又便于操作的《病种目录》后再逐步纳
入。

二、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一)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以职工本人上年度交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尚无该缴
费基数记录的职工,以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发。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即:符合
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为半个月,下同);
难产的,增加产假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半个月;
晚育(年满24周岁生育)产假为四个月;晚育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
假为六个月。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产假为半个月;怀孕满四个月及其以上
流产的产假为一个半月。

(二)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

孕期检查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卫生部《全国城乡孕产期
保健质量标准和要求》(85) 卫妇字第6号)及《全国城市围产保健管理办法》(试行
草案) (87)卫妇字第3号)的有关规定及要求,在附表一中列出了山西省城镇企业职
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统筹项目及次数。女职工自怀孕至临产凡进行附表一所列项目
的检查且检查次数未超过附表一中的次数时,其检查费用可依照表中支付标准实报
实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高危孕妇因病情需要增加检查次数或进行其他项目的
检查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并严格审批程序。

生育(含流产,下同)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药费及治疗费(以下统称生
育医疗费),各地(市)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审核制度,以便
尽快向实报实销过渡。

为了确保生育职工孕产期的基本医疗及保健,使基本的、合理的生育医疗费用
得到实报实销,而又避免医疗费开支失控,并且最大限度地促使医院实现生育医疗
诊治规范化,收费标准化。各地(市)、县应确定生育定点医院,并建立资格审定和
考评制度,通过与其签定《生育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和规范其所承担的生育医疗
服务范围、项目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付费方;式及合同期限等,并对
定点医院试行生育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或"项目结算"办法。

"定额结算",即根据《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以
下简称《收费标准》),聘请有关专家与定点医院共同测定不同分娩方式下的生育
医疗费用最高限价,作为定额结算的基本标准,直接向医院定额拨付,超支部分医
院承担,节约部分归医院所有。

"项目结算"为生育医疗终结后,医院应详列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各医
疗服务项目(含发生的次数,下同)及所用药品,社保机构依照附表二《山西省城镇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服务项目统筹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统筹目录》)逐
项审核。凡属《统筹目录》内的项目,又为该生育职工分娩方式下,为确保母婴安
全、健康而必须发生的项目,并使用的药品为《山西省企业劳保医疗用药目录》范
围内与生育有关的药品,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统筹目录》以外因治疗其
他疾病所发生的项目及使用的药品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其
他项目及自费药品、营养药品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如审核发现虚报来发生项
目或医院为创收增加非必须发生的项目时,应对医院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例如,
采用扣减其生育医疗费支付比例等办法),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医院资格。对"诊
治规范化、收费标准化"执行好的医院,应给予适当奖励。

住院床位费,原则上向生育职工实行"定额包干"办法。具体标准各地(市)、县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定。为促使生育职工在不同等级的定点医院之间合理流动,充
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可将当地各医院的最低住院床位费(单位:每床日)的平均收
费标准定为"基本标准",对不同等级的医院确定不同的系数。职工实际领取的生育
住院床位费定额为:

"基本标准"×系数×住院天数。

其中:"系数"一项,为职工生育所在医院对应的系数,收费类别越高的医院,
系数值越小,但各系数值均应大于或等于1;如果当地各定点医院之间住院床位费
差距不大时,可只定一个。

"住院天数"一项,为职工生育住院的实际天数。也可依照不同的分娩方式确定
天数。

生育职工不在定点医院生育的医疗费,均实行“定额包干”办法。标准应为同
一分娩方式下所测算的当地最低收费标准。

三、规范基金征缴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目前生育保险费用
的提取比例超过工资总额1%的县(市)、区要降至 1%以下,结余较多(上年结余率
超过30%)的县(市)、区要降至0.6%左右。生育保险费用现在仍按"人均绝对额"征
缴的,必须改为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缴。同时,征缴费率还应根据上年度实
际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附件:

1、附表一《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统筹项目及支付标准》(试
行)

2、附表二《山西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服务项目统筹目录》(试行)


山西省劳动厅社会保险公司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