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医疗保险

【分类细目】医疗服务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颁布日期】1999.04.26

【实施日期】1999.04.2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1999〕16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医疗保险 办法 通知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劳动保障部与药品监管局制定了《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
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
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
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
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

(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
》,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
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
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六)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
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第五条 愿意承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
(二)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三)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四)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对零售药
店的定点资格进行审查。

第七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范围内确定定
点零售药店,统发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供参保人员选择购药。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
利和义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
提前通知对方和参保人,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开具,有医师签名和定点医疗机构
盖章。处方要有药师审核签字,并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
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对外配处方要分别管理、单独建帐。定点零售药店要定期向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方外配服务及费用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情况的检查
和费用的审核。定点零售药店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相关的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和与定点零售
药店签订的协议,按时足额结算费用。对违反规定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
支付。

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物价、医药行业主管部门
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
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对违反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
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样式由劳动保障部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
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统筹地区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样式)





申请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机构名称)统一印制


填写说明

一、该表用钢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清楚,内容真实。
二、“申请内容”一栏由零售药店填写申请定点资格的意向。
三、最后一栏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填写。
四、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本申请书时,要附加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合格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
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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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店名称 │ │
│营业执照号│ │法人代表│ │
│所有制形式│ │邮政编码│ │
│ 单位地址 │ │
│ 联 系 人 │ │联系电话│ │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 │ │
│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 │
│———————————————————————————————————│
│人│药学技术人员数│其中: │
│员│ │高级职称____ 中级职称____ 初级职称____ │
│构│营业人员数 │ │
│成│其他人员数 │ │
│ │合 计 │ │
│———————————————————————————————————│
│申│ │
│请│ │
│内│ │
│容│ │
│ │ (申请单位印章) │
│ │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 年 月 日│
│———————————————————————————————————│
│劳动│ │
│保障│ │
│行政│ │
│部门│ │
│审查│ │
│意见│ (印 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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