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颁布日期】1999.12.30

【实施日期】1999.12.30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1999〕37号

【主 题 词】劳动 养老保险 统筹 通知


关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
的决定》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增强基金调剂能力”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以下简称省级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区、市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
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精神,加
快建立省级统筹制度,在省、区、市范围内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基本养老金
的支付项目、计发办法和调整制度。尚未实现省级统筹的省份,须建立健全省级调
剂金办法,并积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逐步建立省级统筹制度。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地(市)和企业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不能作为省级统筹支付项目。目前
仍实行职工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总额两个基数或按两项之和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费的地区,从2000年起改为按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要通过
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加强基金征缴和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等措施,逐步降低
和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目前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企业缴费比例确有困难的,可由省级
人民政府根据所辖地区经济发展和基本养老保险负担水平等因素划分若干档次(最
多不超过5个),在条件相近的地区实行同一缴费比例,经过调整,逐步达到统一。

三、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的地区,要在2000年内取消县(市)统筹,改为地(市)
统筹或省级调剂;省级调剂金筹集规模应以保证全省、区、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
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为原则,筹集比例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区、
市要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通过核定地(市)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收支计划、严格执行基金上解下拨计划等措施和手段,保证省级调剂金上解到
位。地(市)上缴调剂金后超计划征缴的基金,可全部或大部分留存在地(市),
由地(市)管理和调剂使用;地(市)超计划支付的基金,主要由地(市)用留存
的基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同级政府解决。

要制定省级调剂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提高管理使用的透明度。调剂金的使用要
与以下指标挂钩:(1)应缴省级调剂金上解率;(2)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3)
基金征缴率;(4)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5)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6)企
业欠费追缴率及挤占挪用基金回收率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向地(市)
公布省级调剂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省级直接经办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与
省级调剂金分帐管理。

四、各地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将原行业统筹企业移交地方管理的有
关决定,将原行业统筹企业纳入省级统筹,并在省级范围内实行基金调剂,确保其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由省级社会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发放,任何地区不得对原行业
统筹企业实行封闭运行。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的支持,认真做好省级统筹以及扩大基
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强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征缴和确保基本养老金发放等项
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相互支持,加强合作。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各项业务经费给予必要的保证,并积极创造条件,支持省级
统筹制度的建立。

各省、区、市规范省级统筹和建立省级调剂金的方案及具体实施办法要报劳动
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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