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2.04

【实施日期】2002.02.0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27号

【主 题 词】劳动 法院 养老金 债务 函



关于对扣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抵偿债务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能否协助法院扣发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抵偿债务
的请示》(渝劳社文〔2001〕7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基本养老金是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养命钱”,离退休人员能否按时足额领取
养老金直接关系到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基本养老金在发放
给离退休人员之前,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任何单位不得查封、冻结和划扣。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
会保险基金的通知》(法〔2000〕19号)对此也做出了相应规定。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作为法定授权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运营机构,承担着将基本养老金
按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人员的职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直接扣发离退休人员
基本养老金抵偿法院判决的债务。



二○○二年二月四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