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函

【内容分类】失业保险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4.01

【实施日期】2002.04.0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38号

【主 题 词】



关于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下岗职工
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函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工作试点的
请示》(兵装人*2001#530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
下:

一、我们认为你公司结合企业实际对并轨工作进行积极探索的方向是正确的,
为帮助做好有关工作,我部确定将你公司做为并轨工作重点联系单位,在工作指
导、政策制定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二、建议你公司在并轨过程中做好与企业所在地有关政策的衔接,尤其是三
条保障线的衔接、补缴社会保险欠费及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促进再就业等方面政
策的衔接。同时要及时跟踪了解并轨过程中的情况,对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
沟通,我们将积极协调有关地区帮助解决。

三、关于《请示》中提出的对协议期满不能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下
岗职工继续按照“三三制”保障基本生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实行内部
退养的下岗职工,由中央财政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拨付基本生活费;对严重亏
损的三线军工企业中接近内退条件的下岗职工,由中央财政按失业保险标准发放
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问题,因涉及到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调整安排,还需待我
部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进一步研究后才能确定。在实际操作中,你公司可先比
照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制定的有关办法进行处理。



二○○二年四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就业函
抄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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