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2.09.29

【实施日期】2002.09.2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2〕299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险 函



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复函

深圳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能否受理原公务员身份职工诉机关补交社会保险金的请示》
(深劳报〔2002〕7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
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公务员及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
位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由其原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贴。因流动到企业的
公务员与原所在单位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不在《劳动法》调整的主体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宜受理。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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