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标准

【分类细目】劳动定员定额

【时 效 性】失效

【颁布单位】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11.17

【实施日期】1987.11.17

【失效日期】1994.11.11

【失效说明】适应当时情况,自行失效

【发 文 号】劳人劳〔1987〕26号

【主 题 词】


关于继续做好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二年中央、国务院针对企业管理混乱、人浮于事、劳动纪律松弛等状况,作出了
《关于国营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整顿的决定》。同年,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联合发出了《关
于在企业整顿中加强定员、定额工作的通知》,并制定了《关于加强企业编制定员和劳动定
额工作的试行办法》。根据上述规定,各产业部大都制订或修订了部门定员、定额,对安置
富余人员制定了若干政策。经过整顿,企业普遍精简了机构,压缩了非生产人员,充实了生
产第一线,定额面有所扩大,定额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近两年来,一些企业又放松了定
员、定额管理工作。主要表现是:企业机构臃肿,人员增加失控,非生产人员增多,一线生
产工人减少。在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出现“鞭打快牛”的现象。少数企业主管部门
对本系统已达到和超过“部颁劳动定额”的,也不及时修订等。

  为改变这种状况,使劳动定员、定额工作适应承包经营责任制和劳动、工资制度改革的
需要,现对当前在定员、定额方面应当抓好的几项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必要性

  赵总理说,我们讲经济效益,首先应当明确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要以尽量少的活劳动消
耗和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要下决心搞定员、定额,把多余人员坚决
撤出来。在改革中,贯彻按劳分配,核定承包基数,实行计件工资、定额工资都需要以定员、
定额为依据。因此,在改革中要大力加强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的劳动部门要把劳动定员、定额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来抓。要在调查研
究的基础上,制订或修订劳动定员、定额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企业的劳动定员、定
额管理工作。加强对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检查、制止有关部门强制企业增设
机构、增加非生产人员的做法,为搞活企业创造条件。

  (三)制订或修订定员、定额标准

  企业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制订、修订本部门定员、定额标准,使之保持平均先进水平。
首先是制订或修订产品劳动定额。凡是能够计量和考核的工作都应有劳动定额,并且根据技
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进等情况定期修订劳动定额标准。地方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定
员、定额标准的综合管理。凡部门没有产品劳动定额的,地方劳动部门可组织地方企业主管
部门制定本地区的劳动定额。我部拟会同国家标准局成立“劳动定额管理标准委员会”,制
定有关劳动定员、定额管理的方针、政策及劳动定额专业标准的工作,推动劳动定额工作的
开展。

  (四)充实、加强劳动定额工作人员队伍

  目前,各产业部门已经拥有一支劳动定额专业队伍,但是无论从数量和质量上都不能适
应改革和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各地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干部聘任制,制定劳动定
额工作人员任职条件。凡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定额工作人员要进行调整或脱产培训,尽快
提高劳动定额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建设一支具有相应文化程度、掌握现代管理技术的
劳动定额专业队伍。

  (五)加强劳动定额理论学术研究和信息交流。

  全国大部分地区和部门都成立了劳动学会,定员、定额研究会等群众学术团体。开展了
对制订劳动定员、定额理论、方法、手段的研究,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对推动劳动定员、
定额的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尚未建立的地区和部门,建议在条件成熟时,也要成立劳动定
员、定额学术组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劳动定员、定额的学术研究工作,开展咨询活动,帮
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强劳动定员、定额工作的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方法,提高
劳动定员、定额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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