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司法部、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02.06

【实施日期】2004.02.0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司发通[2004]16号

【主 题 词】监狱 关闭破产 通知


司法部、国资委、财政部、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厅(局)、银监会、劳动和社会保
障厅(局):
  监狱企业是监狱改造罪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狱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是适应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关法律要求,逐步建立劣势企业退出市场机制的重大改革措施。为保证
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国务院印发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3]7号) 以及国务院关
于企业关闭破产的有关文件,结合监狱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监狱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关闭破产条件
  本《通知》所称监狱企业,是指监狱依法设立、产权属于监狱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国有
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监狱企业,可以申请政策性关闭破产:
  (一)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二)资源枯竭、无发展前途的企业;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需要淘汰或关闭的企业;
  (四) 因监狱布局调整无法随迁而需要关闭的企业。
  二、预案的制定
  (一)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研究制,定所属监狱企业分期分批实施关闭破产建议项
目的工作计划,组织相关监狱企业制定政策性关闭破产申报预案和实施预案。
  (二)制定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应当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
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 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2000]32号)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为指导,深入
开展调查研究,做到文字表述准确,法律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可信,具有可操作性。
  三、项目的申报和审批
  (一)监狱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的申报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省(区、市)监狱管理
局负责组织审查所属监狱企业申报关闭破产项目的预案,并报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
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并签署意见。经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省(区、市)司法厅(局)监狱
管理局正式行文报送司法部。司法部负责集中审核汇总,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领导小组。
  (二)监狱企业破产预案审批工作由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
程序办理。
  (三)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关闭破产计划项目的关闭破产监狱企业,要切实做好各项前
期准备工作,并按规定将准备工作情况及相关资料报告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
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报同级劳动保
障部门审核,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
序。
  (四)监狱企业关闭破产进入法律程序后,各有关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积极
配合法院做好债权回收、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和职工安置工作。
  四、资产和债务划分
  各有关监狱必须按照《监狱法》,财政部、原国家国有策性关闭破产预案的审查工作;切
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安全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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