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4.04.15

【实施日期】2004.04.1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4〕72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企业年金△ 通知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
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支援国
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
重要意义,认真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
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认真清理相关政策法规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本地区原有的企业年金相关政策规定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两
个《办法》规定不一致的,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积极向政府报告企业
年金的政策和执行情况,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争取优惠扶持政策。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贯
彻实施办法。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要及时报送劳动保障
部备案。
三、指导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企业年金工作
企业年金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指
导,推动本地区企业年金工作的开展。要对辖区内企业情况进行分类调查,全面掌握情况,结
合当地实际提出企业年金发展规划,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要选择一些经济发展
较快的地区和效益好的企业,做好重点联系和推动工作,以取得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已
经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两个《办法》的规定,修改完善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及时报
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今后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报送所在统筹地
区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劳动保障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
并将情况通知企业。
四、推进企业年金管理运营向市场化过渡
各地要全面检查企业年金管理运营情况,摸清底数,加强管理。按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
管理运营机构名单,指导企业做好企业年金委托工作,规范运作行为,依法实施监管。各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从当地和企业情况出发,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按
两个《办法》的规定,研究制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已经开展企业年金管理的机构,要按规
定申报和登记,提交资质证明和管理运营计划,接受资格和能力审查。未经国家认定的管理
运营机构应逐步退出企业年金市场。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企业年金业务要逐步过
渡,条件成熟时移交给具备资格的专业机构按市场化原则管理运营。在清理规范中,各地要加
强基金管理,保证信息资料完整,严禁挤占挪用、突击分配基金或提取管理费,确保基金安
全完整,维护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权益。
五、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
劳动保障部负责制定全国企业年金规章及相关配套政策,负责对中央大型企业的企业年
金方案的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资格评审标准和规则,依规
组织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评审,公布符合条件者名单,并实施全程监管。省级及省级以下劳
动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拟定本地区企业年金实施方案和推进计划;掌握企业
年金发展情况,指导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受理企业上报备
案的企业年金方案;检查本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国家企业年金政策情况。省级及省级以下劳动
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建立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基础数据统计报告制度和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逐步健全企业年金基金管
理信息披露制度。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建
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劳动保障部门内部相关机构要及时沟通情况,搞好协调配合,遇有问题
共同研究,步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各地在推动企业年金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报告。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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