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的分类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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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从2001年9月30日起正式实施教师的“社会化资格认定”,对教师资格进行认定,旨在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逐步形成与国际上教师资格制度相衔接的管理办法,拓宽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途径,确立教师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地位。
根据9月29日上海市教委颁发的《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教师资格分为七类:一、幼儿园教师资格;二、小学教师资格;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 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确定相应类别。
各类教师资格的适用范围,其总体原则有三条:其一,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其二,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其三,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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