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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李文华  特邀嘉宾:

  李文华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国家司法考试培训刑法学讲师,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汇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部主任,新浪微问特约刑事辩护专家,微刊《以案普法》、《人为什么活着》的刊主。

  李文华:是什么方法呢?这个方法就是联想记忆法,我们看十七条是这么规定的,14周岁到16周岁在这八种情况下,哪八种呢,我们先一个一个来列清楚,第一故意杀人,第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第三强奸,第四抢劫,第五投毒,第六贩毒,第七放火,第八爆炸,那么现在这个投毒已经改了,改成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为了方便记忆,还是用投毒这个概念,这八种情况一一给他理顺,他说你是博士你当然记的很清楚,其实我原来也没有记得这么清楚,现在为什么能够记的这么清楚,是因为我有独特的记忆方法,我们先把这个八项,八种情况分为四组,第一组是故意杀人,还有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重伤,那么把这两个分为一组,简称两故意,因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还有两抢,抢劫,强奸,那么第三组就是两毒投毒、贩毒,因为这个投毒已经改了,改成投放有毒物质了,为了方便记忆还是投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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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这四个管辖,难点并不难,用大白话说可能大家更容易理解一些,什么叫属地管辖?属地管辖就是说我的地盘我做主,只要在我的地盘里,这个事情我都有管辖的权力。什么叫属人管辖,属人管辖说通俗一点说,就是我们中国人在国外欺负别人,我们就有管辖权力,但是我们中国人在国外欺负别人我们管辖它是有一定的条件的,并不是说随便管辖,那么这种管辖在我们国家如果是小事我们就不管了,如果说犯了三年以下的我们可以不管,当然我们也可以管,就是这个意思。那么在这里有一个考点,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是军人在国外侵犯他人权益,犯罪了,不管是三年以上还是三年以下,因为他们出去是代表国家,国家对他们进行特殊的要求,只要在外面犯了中国的刑法,我们都有管辖权力,所以和一般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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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这是一个难点也是一个最有意思的地方,只要弄懂了我觉得很有意思。在弄清楚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还是别的错误,在讲解之前我给大家说两个例子,大家听一听看看这个属于什么错误。

  首先甲和乙有纠纷,那么甲想在冬瓜里面注射农药,在这个情况下甲的女儿丙跟乙的女儿丁俩个小孩子关系很好,他们大人的恩怨一般不涉及到小孩,但是这个时候甲的女儿丙在跟这个丁玩耍的时候说,我家的菜都吃完了,然后那个乙的孩子丁说我们都是好朋友,你家的菜吃完了就到我家冬瓜地里去摘,拿给你们家做菜,后来甲的女儿丙拿着乙的女儿丁给的冬瓜回到自己家里去吃,结果把自己家的人都毒死了,问这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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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和不具有期待可能性,这三者的区别如何区分,这个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它包括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没有侵犯新的法益,第二个部分是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它是一个包容的关系,不是说就是有什么区别,那什么叫做没有侵犯新的法益,这个叫起来可能比较抽象,我举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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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在这个罪述当中它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实质性罪,我们用大白话就是实实在在的罪,因为它是一个行为,只是一个行为,至于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咱们再说,按照理论上你实施了这个行为我们就只能给你定一个罪,至于定什么罪按照任何方面,从理论中来确定,这是实质的一个阶段,就给你定一个罪,就是实质的罪名。

  法定的一罪就是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也就不像刚才实施了一个行为,它是法定的罪是实施了两个以上的行为。那么法律规定这两个行为只能给一个罪,这就是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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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挪用公款这一块在近年我认为是考的范围还是很高的,按照它的考试规律三到三年考一次,那么如何来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在这里我给大家总结了一下,总结的就两句话其他的都不用看,有这两句话这个绝对没问题,那么第一句话就是说只要是公款是给个人都认定为归个人使用,这是第一个,如果第一不适应的话咱们套第二句话,第一如果不是挪给个人得是挪给单位的,咱们再看第一句话,如果这个案子挪用公款是挪给单位的话,我们就要看第二句话,第二句话是什么话,大家可以这么去理解,首先三个括号,这三个括号第一这个括号填谁,第二个括号以谁的名义,第三个括号为谁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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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这个案例相当经典,在我们理论上这个敲诈勒索与诈骗是比较难区分的,因为有一些行为它既敲诈的性质,又有诈骗的性质,而且最不好区分,像这个案例,这个甲她又有诈骗的性质,她虚说一个事实,隐瞒了真相,她本来是成年人,她说自己是幼女,那么这种情况下她是隐瞒了这个真相,她这个是一个诈骗的行为,她又有敲诈勒索的行为性质,就说你要不给我这个钱,我可能让你好看,让你生活不得安宁什么的,那么这种情况下,她又有敲诈勒索的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就有双重性质了,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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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文华:我们国家有相关的司法,我们首先要证明他的目的,比如说偷啊,骗啊,抢啊,夺啊婴儿,那么夺这个婴儿他的目的是干什么,在我们理论分为三大块,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他是为了偷骗抢婴儿,是为了勒索财务,那么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直接就定绑架即可,如果是为了贩卖婴儿来偷骗抢婴儿的话,这种情况下直接是拐卖儿童罪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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