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操作员《基础知识》考点:建筑分类
2025-08-16 来源:教育在线
1.接使用性质分类

(1)民用建筑
民用建筑是指非生产性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
(2)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是指供生产用的各类建筑,分厂房和库房两大类。
(3)农业建筑
农业建筑是指农副产业生产与存储建筑,如暖棚、粮仓、禽畜养殖建筑等。
2.接建筑高度分类
(1)单、多层建筑
单、多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或大于 24m 的单层)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商业服务网点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高层建筑
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其他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称为超高层建筑。
(3)地下室
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的建筑,
(4)半地下室
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的 1/3,且不大于 1/2 的建筑。
3.接建筑主要承重结构的材料分类
(1)木结构建筑
(2)砖木结构建筑
(3)砖混结构建筑
(4)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5)钢结构建筑
(6)钢与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钢混结构)建筑
(7)其他结构建筑
4.接建筑承重构件的制作方法、传力方式及使用的材料分类
(1)砌体结构建筑
(2)框架结构建筑
(3)剪力墙结构建筑
(4)框架一剪力墙结构建筑
(5)板柱一剪力墙结构建筑
(6)框架一支撑结构建筑
(7)特种结构建筑
5.接建筑的建设年代分类
(1)古代建筑
(2)近代建筑
(3)现代建筑
6.接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建筑的使用寿命有赖于结构的牢固程度,其设计使用年限是指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其预定目的使用的时间。结构或结构构件按照《建筑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规定分为临时性建筑结构、易于替换的结构构件、普通房屋和构筑物、标志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建筑按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见表 4-1-2。
7.工业建筑按生产和储存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1)生产的火灾危险性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具体见表 4-1-3。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 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
(2)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划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具体见表 4-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对于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质量大于物品本身质量 1/4 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应按丙类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