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注册安全工程师相关法律知识考点解析1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中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网 2011-01-13 大 中 小
烟花爆竹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责任主体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包括: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建设工程的各方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3)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5)注册执业人员。
(二)行政处罚种类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实施下列行政处罚:
(1)警告。
(2)责令限期改正。
(3)责令停业整顿。
(4)罚款。
(5)降低资质等级。
(6)吊销资质证书。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
根据现行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不是一个而是多个,必须明确有关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有效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小结:本讲讲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要求大家重点学习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规定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