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二级计量师《综合知识》:计量器具管理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 2012-05-25 大 中 小
《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1989年10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6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国外进口的计量器具日益增多,其中既有技术先进、质量优良的产品,也有型式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甚至有不符合我国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因此,必须加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监督管理。
1.调整对象
任何单位或个人进口计量器具,以及外商或者其代理人在中国销售计量器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上述“外商”指外国制造商、经销商,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制造商、经销商。
2.适用范围
办理型式批准的进口计量器具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年1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发布)的计量器具。
3.管理体制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的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进口计量器具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和海关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进口计量器具实施管理。
4.型式批准
凡进口或者在中国境内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型式批准。未经型式批准的.不得进口或者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具体项目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相同。
5.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
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6.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其中规定:承担进口计量器具定型鉴定和检定的技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给申请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申请单位的损失,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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