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在线 中国教育网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专家解析招标采购案例分析教材中案例(5)

http://zige.eol.cn  来源:  作者:考试大  2010-12-29    

一级建造师答案真题 一级建造师答案真题 一级建造师答案真题 一级建造师答案真题 一建真题答案
 
二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指南 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时间及入口 一级建造师考试报考指南  2016一级建造师考试报名

  值得学习和思考的案例:评标委员会错了怎么办?

  招标师考试《案例分析》教材中的案例4.45和案例4.46是两个很好的案例分析;它们都具体讲述了如何理解法律法规的精神,正确对待评标和定标的问题。

  用我自己的话,来简单描述一下问题和参考答案。

  案例4.45说的是某公路施工招标。评委会对于招标人A所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没有核对(原应该28456平米;A的报价计算成8456平米),并将其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认为:30号令规定的三种情况,目前都不存在;招标人只能选择推荐的A为中标人。

  第二种意见:A为非响应投标,应该拒绝,应该否定。招标人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B为中标人。

  第三种意见:A为非相应投标,评标委员会推荐错误;本次招标无效;应该重新招标。

  教材仔细分析了以上三种意见,指出:不能“机械地理解法律条文”。招标人接受评委会的推荐,是有前提的,就是评委会的按照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履行了自己的职责。

  教材指出:应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纠正评标委员会的错误,重新排名;然后按照新的排名,招标人选择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对于案例4.46.这个案例讲的是:三家投标人的得分汇总,评委会计算错误:

  第一候选人A :  91.10分;

  第二候选人B : 89.80分;

  第三候选人C : 88.70分。

  招标人核实的结果,应该是:

  第一候选人A : 88.90分;

  第二候选人B : 90.60分;

  第三候选人C : 88.70分。

  对此推荐意见,如何处理,也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坚决按照27号令的规定,选择A为中标人。第二种意见是不能那么做;应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纠正评委会的错误。

  教材分析和批评了那种看似符合法规的做法,似乎把责任推给了评委会;但是,那样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违反了科学的原则。

  教材这样分析具体问题,给我们树立了科学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典范。我们通过《案例分析》的学习,应该加深从实质上理解并且“掌握”法律法规的精神,而不是简单机械的理解和套用法律法规条文,去处理实践中问题的观念。这是该培训教材以及本案例分析的最大亮点。

  但是,美中不足的是,教材中的参考答案还有欠妥的地方。

  首先,应该说,30号令和27号令执行多年,应该看到其也有不够完善的地方。比如说,对于招标人只能选择评委会推荐排名第一的候选人的规定,不仅否定了招标人的“定标权”,而且,过于绝对;像这里举出的评委会错误,就不在三种情况之列,所以,导致个别人机械地执行,不顾及实际效果。笔者以为,30号令和27号令等文件,将来应该根据实践情况,适当进行补充修订。

  当然,教材编写的专家学者们,无权修改有关政令;在没有确定变更之前,大家考试的答案,还是得以有关政令和教材为准。

  第二点,如果真正从落实各个有关当事人的责权的角度来看,问题还有一些:评标委员会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招标人对它有何要求?它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评委会是一个临时机构,一般的,提交评标报告后,评委会就解散了;投诉它,有何意义?招标人可否通过向监管部门“申诉”来纠正这类问题?

  不管怎么说,如果,评委会的评标报告只是有个别计算错误;不应该导致重新招标。那样的做法,对于评委会的错误,定性不正确;对于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来说,既是不公,又导致浪费大量人力物力,还不见得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

分享到 更多

收藏此页     我要打印  我要纠错

教师资格课程随意学

免责声明:

① 凡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站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中国教育在线”,违者本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站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站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内容推荐
建造类
推荐阅读
eol.cn简介 | 联系方式 | 网站声明 | 京ICP证140769号 | 京ICP备12045350号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0236号
版权所有 北京中教双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OL Corporation
Mail to: webmaster@eol.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