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法制史》讲义:德国法
http://sifa.eol.cn 来源: 作者:来源网络 2013-03-18 大 中 小
2.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德国民法典》是19世纪末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时期制定的法典,也是德国资产阶级和荣克贵族相妥协的产物,具有时代的特征和特点:
(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有所变化。
①法典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权不受限制的原则。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并直接保护资产阶级和容克贵族对雇佣劳动的剥削。
③法典在民事责任方面,也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
(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这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法人制度的民法典。
(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①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②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
《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
3.《德国民法典》的世界影响。
(1)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施行,不仅在国内具有很大的意义,在国外也引起了广泛的兴趣,受到各国法学界的重视,从而对许多国家的民法编纂发生了很大的影响。
(2)德国法是大陆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20世纪大陆法系的发展有重大影响。相对于法国法而言,德国法也继受了罗马法,但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较多固有的日尔曼法因素。它体系完整、用语精确,既体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反映了垄断时代民法的某些特征。
(三)德国的司法制度
1.法院组织。德意志帝国建立后,于1877年1月27日颁布《法院组织法》,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规定审判权由独立的法院行使,审判只服从法律,法官实行终身制。设置了由区法院、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和帝国法院构成的普通法院体系,帝国法院为全国的最高司法审级。
2.民事诉讼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1877年2月1日颁行了《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规定了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民事诉讼法》共10编,108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再审程序、证据制度、强制执行和仲裁程序等。《刑事诉讼法》共7编,474条。主要规定了总则、第一审程序、上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的再审、特种形式的诉讼程序、刑罚的执行和诉讼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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