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向李砚军等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学习活动的通知

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向李砚军等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学习活动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5.05.25

【实施日期】2005.05.25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5〕11号

【主 题 词】劳动保障 先进工作者 通知



关于在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向李砚军等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学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团结
一心,艰苦奋斗,开拓进取,热忱为人民群众服务,努力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涌
现出一批品德高尚、业绩卓著、贡献突出的先进模范人物。2005年4月26日,国务院发布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劳动保障系统有8名同志被授予全国
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他们是:
李砚军,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队长;
韩志华,河北省沧州市技工学校校长;
张发文,吉林省长春市社会保险公司经理;
潘洪涛,吉林省辽源市社会保险公司经理;
石岩,江苏省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费用结算科副科长;
郭荣新,广东省东莞市社会保障局虎门分局局长兼虎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
刘龙山,广东省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
史亮,陕西省渭南技术学院院长。
为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调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推进劳动保障制度改革、事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给
的各项任务,劳动保障部决定,在全国劳动保障系统开展向李砚军等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学
习的活动。现将8名同志的先进事迹材料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先进活动的意义
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关
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当前,劳动保障工作正处于重要的转型期,既要进一步解决就
业再就业、协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又要下大力量建立制度更加完善、
政策更加配套、管理更加高效、运行更加稳健的长效机制,劳动保障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肩负
着艰巨的任务,承担着重大的责任,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作风扎实的高素质干
部队伍作为保证。组织开展向李砚军等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学习的活动,全面提高劳动保障
系统干部把握大局谋划长远的能力、联系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综合协调形成合力的能
力、廉洁自律抵御腐蚀的能力,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措
施和有效形式。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意义,把这一活动列入重要议
事日程,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做出安排,抓紧抓好。
二、明确学习的重点
受国务院表彰的李砚军等8名同志,在劳动保障工作中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突出业
绩,是劳动保障系统几十万干部职工的优秀代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尊重
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以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为榜样,学习他们胸
怀全局、服务大局、爱岗敬业的高尚品格,学习他们牢记宗旨、满腔热情、服务人民的公仆
风范,学习他们立足本职、勇于拼搏、甘于奉献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学习他们脚踏实地、秉公办事、求真务实的科学态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学习李砚军等同志的先进事迹,要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
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
确政绩观,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劳动保障方针政策,在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
保持高度一致,确保今年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不断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向前发展。
三、采取多种学习宣传方式
8名全国先进工作者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举办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组
织本地区广大劳动保障干部职工深入学习他们的先进事迹,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
媒体积极宣传先进典型的感人事迹。其他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可以把向李砚军等8名同志
的学习活动与学习本地区劳动保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结合起来,对照先进,查找不足,积
极改进,形成比先进找差距,学先进改作风,赶先进创一流的热潮。各地的学习活动都要同
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的
争先创优活动结合起来,同立足本职多做贡献结合起来,使学习活动扎扎实实地进行。
各地开展学习全国先进工作者活动的情况,请及时向我部报告。
附件:李砚军等8名同志的主要事迹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

李砚军同志主要事迹

李砚军,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处处长兼劳动监察总队队长。从2000年至今,
他带领全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检查用人单位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