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规划计划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6.05.12

【实施日期】2006.05.12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18号

【主 题 词】劳动 农村 劳动力 培训 通知


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
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我部提出实施五项计划和一项行动。现将其中一
项计划——《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落实目标任务,抓
好组织实施。请各地于2006年6月10日之前,将实施方案和2006年培训计划报我部培训就
业司。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国务院关
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
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有关要求,我部决定实施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紧密结合企业用工需要和劳动力
市场需求,综合运用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动员并组织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
机构和就业服务机构,为农村劳动者提供有效培训和服务,提高其就业技能,促进其向非农
产业转移和在城镇稳定就业,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效的劳动力供给。
二、目标任务
(二)2006-2010年,对4000万农村劳动者进行非农技能培训,年均培训800万人;培
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就业率达到80%以上。逐步形成就业导向、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的运
行机制,充分发挥政策效应,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使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普遍
得到培训,技能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努力使每一个培训后的农村劳动者都能顺利实现就业。
三、主要内容
(三)实施分类培训,提高培训质量。组织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农村退役士兵
和其他农村新生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组织有意愿外出务工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
务输出培训。组织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要指导各类培训机构结合劳
动力市场需求,进一步加强与用人单位的沟通和联系,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提
高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用人单位岗位规范要求,强化职业技能实训,突
出操作训练。培训时间以3-6个月为主,使参加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至少掌握一项技能,且能
够达到用人单位上岗要求。
(四)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对参加培训并有鉴定要求的农村劳
动者,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本着方便、快捷的原则,积极提供技能水平评价服务。鉴定
合格的,按规定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要针对农村劳动者特点,大力开展专项职业能力
考核工作。争取使大多数接受培训的农村劳动者能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
力证书。
(五)加强和改善就业服务,做实输出输入双向对接工作。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普
遍向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为其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要大
力发展劳务协作,开发劳务市场,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和政策协调机制。要结合当地人文和经
济发展特点,努力打造劳务品牌,以品牌促输出。要发展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大力开展诚信服务,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程度。
(六)推行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要牢固树立培训促进就业、就业引导
培训、维权稳定就业的思想,工作中要将培训、就业、维权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搞好后续服
务工作。要紧紧围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过程中提高能力、顺利就业、依法维权的需要,建
立健全培训、就业、维权三位一体工作模式,促进农村劳动者的平等就业、素质就业和稳定
就业。
四、保障措施
(七)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计划任务。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重视农村劳动力培训就业工
作,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将本计划的组织实施摆上重要位置并纳入政绩考核内
容,实行领导负责制。要参考本地需要培训的农村新生劳动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
农村劳动力(包括外来劳动力)情况,以及培训能力和可用财力等主要因素,合理安排各项
培训任务。中西部省份以培训农村新生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为主。东部省份以培训在城
镇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为主。
(八)形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培训的格局。要建立开放式的职业培训体系,充分
发挥有关部门、工青妇组织、社会团体的积极性。要按照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充分运用
市场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参与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各地应通过招标或资质认
定等办法,从当地符合条件的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
社会认可的,作为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定点机构。同时,要调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使其在
农民工培训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九)完善补贴办法,健全培训效果评价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规定,对农村劳动
者培训补贴资金规模做出合理安排。地方财政相应安排的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合并使
用。要建立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挂钩的机制,完善补贴办法。参加劳动预备制培
训和劳务输出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培训机构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
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参加技能提升培训的农村劳动者,经培训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并
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代其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
中央财政对东部7省(直辖市)的就业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跨省外来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
培训补贴。
(十)完善管理措施,加强舆论宣传。各地应制定各类培训的管理办法和补贴标准,完
善任务管理、资金管理、项目管理、机构管理和对象管理。要制定具体指标,定期进行考核、
评估、审计和公示。要督促指导培训机构按期完成计划确定的各项培训任务,对未完成任务
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任务指标。各地要大力加强舆论宣传,运用典型事例引导农
村劳动者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动员社会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就业服务组织以及用人单位
积极参与到这项计划中来。对为农村劳动者培训和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要通过适当形式予
以褒奖。

附件: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


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2006年度任务安排
单位:万人
━━━━━━━━┯━━━━━━━━━━━━━━━━━━━━━━━━━━━━━━━
│ 2006年度计划 ┌───────┬───────┬───────
│ 培训任务总数 │劳动预备制培训│劳务输出培训 │技能提升培训
────────┼───────┴───────┴───────┴───────
全 国 │ 800 300 200 300

北 京 │ 17 0 0 17
天 津 │ 7 1 1 5
河 北 │ 52 25 22 5
山 西 │ 16 5 5 6
内 蒙 古 │ 11 5 5 1

辽 宁 │ 22 10 2 3
#大 连 │ 3 0 0 3
吉 林 │ 10 5 2 3
黑 龙 江 │ 18 10 3 5

上 海 │ 19 0 0 19
江 苏 │ 31 5 1 25
浙 江 │ 38 5 3 30
#宁 波 │ 7.5 0 0 7.5
安 徽 │ 38 20 10 8
福 建 │ 36 5 1 30
#厦 门 │ 9.6 0 0 9.6
江 西 │ 31 20 5 6
山 东 │ 26 5 1 20
#青 岛 │ 3.2 0 0 3.2

河 南 │ 66 30 30 6
湖 北 │ 45 20 20 5
湖 南 │ 45 20 20 5
广 东 │ 72 10 2 60
#深 圳 │ 15.6 0 0 15.6
广 西 │ 29 20 4 5
海 南 │ 5 1 3 1

重 庆 │ 22 10 5 7
四 川 │ 44 22 14 8
贵 州 │ 21 10 10 1
云 南 │ 19 10 8 1
西 藏 │ 2 1 1 0

陕 西 │ 24 10 10 4
甘 肃 │ 14 10 2 2
青 海 │ 5 1 4 0
宁 夏 │ 4 1 3 0
新 疆 │ 7 3 3 1
新疆兵团 │ 4 0 0 4
━━━━━━━━┷━━━━━━━━━━━━━━━━━━━━━━━━━━━━━━━
说明:辽宁、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省分配任务数包括计划单列市分配任务数。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