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再就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文件

【颁布日期】2006.12.19

【实施日期】2006.12.19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2006]45号

【主 题 词】劳动 社会保障 就业 计划 通知



关于印发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我部组织
编制了《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做好就业
再就业专项计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一、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劳动和社会保
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35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对就业再
就业工作的部署,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和调整经济结构
的重要目标,实现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职能,统筹做好城镇
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加强大学毕业生、
退役军人就业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逐步建
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2007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
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简称
“95146”)的目标。
二、科学制定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在认真总结评估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规划纲要对
“十一五”期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战略部署,按照中央提出的“95146”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
目标要求,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2007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同时,提请各级
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
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作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层层分解到基层、层层落实目标
责任制,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及时准
确地掌握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要充分利用社区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渠道及时收集有关信
息,跟踪监测计划执行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建立
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失业进行
调控,缓解失业引发的矛盾。
各地要加强对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定期检查、总结和通报就业再
就业计划执行进展情况。要按季度对专项计划指标完成进度、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进度、政
策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继续坚持季报制度,各地计划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计划执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等,要以报告形式在每季度后15
日内报送劳动保障部。2006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完成情况请于2007年1月15日前报劳动
保障部。
三、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2007年是国务院批转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后的第一年,
做好2007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尤为重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按照《国
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的要求,加强对2007年就
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落实工作的领导,做到责任、政策、资金、措施四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就
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各地要根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认真测算落实政策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提请各级
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做好全年工作提供强
有力的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不断提高
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确保“95146”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的
顺利完成。
附件:2007年分地区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略)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