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人事部 劳动部 公安部

【颁布日期】1994.12.21

【实施日期】1994.12.21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人专发〔1994〕22号

【主 题 词】


关于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期间工作安置等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劳
动厅(局)、公安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
会科学院,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
的通知》(国发〔1985〕88号)中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配偶
及其未成年的子女可以随本人流动,配偶由设站单位按借调人员安排适当工作。这
个规定是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政策,几年来为促进人才流动,推动博士后
事业的顺利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人事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的改
革发展,利用借调工作方式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遇到了越来越多的困难和
问题。为了适应我国人才市场的建立及人员流动变化情况,进一步妥善解决博士后
研究人员配偶流动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如其配偶申请随其流动,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
可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工作改革试点省市(目前有上海、辽宁、吉林、黑
龙江、湖北、广东六省市)人事厅(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式
样附后)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到其所在工作单位办理借调工
作或停薪留职手续,各有关部门、单位均应积极支持和协助。如所在单位对办理借
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手续确有困难,应允许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将其人事档案关系转
至当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根据劳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解除劳动关系后,按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将档案转至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人事、
组织)部门。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系现役军人,可按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
人事部、总政治部〔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报经总政治部批准,将
其借调到设站单位所在地驻军单位工作。

二、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申报暂
住户口、办理暂住证,待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分配工作后,依照户籍管理
的有关规定,随其办理常住户口落户手续。
各设站单位应积极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安排临时工作,如果在本单位找
不到合适的工作位置,可推荐他们或由他们自己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凭人事部专家司或博士后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省市人事厅(
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和公安部门开具的暂住证,在寻找和应聘
工作时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权利。博士后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为他们介绍工作或
用人单位在招聘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时,可向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原工作单位或其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或街道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了解其本人情况,
必要时可调档了解情况。

三、如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以借调工作或停薪留职方式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
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需
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将人事档案关系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
其在此期间的职称、调资等,则由人才交流中心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四、各设站单位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入站申请时,应与申请者本人协商博士
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安置问题,并明确具体的解决办法。
各设站单位在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时,如有经费困难,可从博士后研
究人员日常经费中每月提取不超过200元,作为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
补贴;如果设站单位没有条件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的工作,或其配偶(属大中
专学生、研究生、出国人员除外)由于某种原因不随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设站单
位可将上述每月不超过200元用作安置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工作的补贴,酌情发
给该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作为对他们的生活补贴。

附件: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流动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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