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1984.07.16

【实施日期】1984.07.1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1984〕55号

【主 题 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犯人刑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工作的通知

  我国对刑事犯罪分子实施惩罚的根本目的在于把他们中的大多数改造成为自食其
力的新人。除了劳动改造机关要认真做好教育改造工作外,在他们刑满释放后,各有
关单位、街道、社队,都要继续做好帮教工作,给予参加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
促使他们走上正路,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近几年来,多数地区对
帮教、安置刑满释放人员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也有一些地区和单位,
不认真按党的政策办事,互相推诿,乱加限制,致使一些刑满释放人员生活无着落,
四处上访,影响了政治安定和社会治安,这种现象必须切实纠正。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安部等五个部门一九八三年五月五日发出了《关于犯人刑
满释放后落户和安置的联合通知》,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被清理遣返的留场就业人员的
安置落户、口粮、就业以及其中青少年的就学等问题,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较好地
体现了“给出路”政策。为了使这些规定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得到有效的贯彻,国务院
指示,请你们将上述五个部的联合通知转发各级人民政府,并督促各部门、企事业单
位、街道、社队,都要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全局出发,提高政策法制观念,统一认
识,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刑满释放的落户安置和社会帮教工作。在具体执行中,劳改
机关对释放回京、津、沪三大市的,应从严掌握;对确实没有改造好的,要坚决留场
就业,不要轻易放回社会。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申诉案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处
理。


就业法规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