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06.18

【实施日期】1998.06.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发〔1998〕6号

【主 题 词】纺织 分流 安置 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纺织(轻)工业厅(局、总会、
公司),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社会保险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是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
央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此,原劳动部和中国纺织总会今
年初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8
〕37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发出后,一些地方要求对其中第九条涉及
提前退休等具体问题加以明确。为切实做好纺织行业压锭减员分流安置工作,现补
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把贯彻《国务院关于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1997〕26号)与做好企业减人增效、下岗分流工作结合起来,从本地改革实际和基
金承受能力出发,严格控制提前退休,防止扩大《通知》适用范围和其他行业攀比
蔓延情况的发生。各地贯彻《通知》的政策、方案,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
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二、有压锭任务的纺织企业,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下岗职工方可提前退休:

1.纺纱、织布两个工种中的挡车工;

2.工龄满20年,在挡车工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且办理提前退休时仍在挡车工
岗位上;

3.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

三、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
具体计算办法为:

提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额基本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1-提前
退休年数×2%)+个人帐户养老金。

四、为提前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可按每人300元从压锭补贴资金
中一次性划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后,不足部分从养老保险基
金中支付。

五、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养
老金不再重新计算;但每年可按当地规定的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审批提前退休,各地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复核,并结合本地情况,按本通知所附的计划总数制定本地从1
998—2000年间的提前退休人数控制计划。

附件: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工业企业1998—2000年间提前退休人员计划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工业企业
1998—2000年间提前退休人员计划表 单位:人
───────┬──────────────────────
地 区 │ 提前退休人数上限
───────┼──────────────────────
北 京 │ 1238
天 津 │ 1531
河 北 │ 3862
山 西 │ 1166
内蒙古 │ 535
辽 宁 │ 4951
吉 林 │ 1193
黑龙江 │ 1736
上 海 │ 4826
江 苏 │ 6359
浙 江 │ 2021
安 徽 │ 3030
福 建 │ 458
江 西 │ 2109
山 东 │ 5054
河 南 │ 4506
湖 北 │ 6480
湖 南 │ 2607
广 东 │ 1081
海 南 │ 0
广 西 │ 1367
重 庆 │ 1165
四 川 │ 1437
贵 州 │ 505
云 南 │ 872
陕 西 │ 2912
甘 肃 │ 405
青 海 │ 294
宁 夏 │ 149
新 疆 │ 1193(其中兵团:408)
───────┼──────────────────────
总 计 │ 6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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