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劳动力市场与就业

【分类细目】就业管理与就业服务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0.01.18

【实施日期】2000.01.1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发〔2000〕2号

【主 题 词】劳动 劳动力市场 管理 通知


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部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部署和安排,决定今后三
年(2000—2002年),每年对劳动力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现就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年2—3月,配合下岗职工再就业和民工有序流动
工作,在全国各城市和流动人口较多的地区,集中力量,对劳动力市场的所有职业
中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各种非法职业中介机构;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以及职业中介活动中的各种非法行为,特别是
以信息咨询、婚姻中介、房屋中介等名义非法从事职业中介的行为;各种制度不健
全,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职业中介机构。

对各种非法机构和各种非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坚决依法查处。
对各种制度、管理、服务不规范的,要限期整改。

  二、清理整顿要与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相结合。要督促各职业中介机构
认真执行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就业凭证管理、劳动预备制和职业资格证书等制度,
按要求做好求职和推荐就业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职业中介管
理作为劳动力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在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同时,
加快建立统一完善的劳动力市场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
、劳动者的求职行为,以及职业中介行为的管理。要设立投诉信箱、举报电话,及
时查处各种违法行为,保证劳动力市场规范化运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通过检查
,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100个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城
市,要在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和规范化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四、加强宣传。要通过各种报刊、广播、电视、橱窗、宣传画等宣传媒介和途
径,运用多种方式、方法,大张旗鼓地宣传劳动力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宣传公共
职业介绍机构的标志,宣传劳动保障部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
服务承诺,形成社会共识,树立起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的良好形象。对合法经营且成
绩突出的职业中介机构和个人,要及时进行宣传和表扬;对非法机构和非法行为,
要坚决予以曝光,提高广大求职者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的鉴别能力,防止上
当受骗。

五、清理整顿工作按照《关于加强职业中介管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通知》
(劳社厅发〔1998〕23号)的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
施,实行各地区自查与全国性抽查,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各地要高度重视,
按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严密组织,采取得力措施,避免走过场,确保整顿后
劳动力市场秩序有明显好转。每年4月15日前,将本地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的工
作及效果等情况,报我部培训就业司、法制司。

  六、2000年4月,我部将组织有关人员对部分地区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加
强职业中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和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
城市,要将这次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的情况,作为2000年第一季度试点工作总
结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按要求于2000年4月10日前报我部培训就业司、法制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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