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颁布日期】2000.06.08

【实施日期】2000.06.08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培就司发〔2000〕13号

【主 题 词】劳动 技能鉴定 试点 通知


关于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公关人才的需要,提高我国公关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推
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国开展公关员职业资格国
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对象

  专门从事组织机构公众信息传播、关系协调与形象管理事务的调查、咨询、策划和实施
的人员,以及有志于从事公关职业的人员。

  二、资格与条件

  公关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三个等级。参加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公关员国家
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三、鉴定内容与方式

  本职业鉴定内容依据《公关员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确定。根据公关员职业知识面广和
心智技能突出的特点,本职业专业知识和心智技能考核全部采取闭卷笔试方式。培训教材采
用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认定的公关员职业培训教材。

  四、组织实施

  劳动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负责试点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
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省级职业技
能鉴定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质量和证书的权威性,根据公关员的职业特点,试点工作按照全国
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和统一证书的原则进行。

  有关培训安排、考试时间、考务管理及考评员培训等具体事宜由劳动保障部职业技能鉴
定中心另行通知。

  五、证书核发

  参加本职业资格鉴定合格者,按照全国统一考核鉴定有关规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标准,保证鉴定质量,做好
公关员职业资格国家统一鉴定试点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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