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业标准与技能鉴定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1.03.16

【实施日期】2001.03.16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部函〔2001〕30号

【主 题 词】劳动 技能鉴定 通知




关于开展全国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并重制度的要求,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
,我部决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是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
要通过质量检查,进一步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现和纠正鉴定工作中的违规行为,规范鉴定工作秩序,提高鉴定工作质量,全面
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二、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各地、各部门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
作的情况;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行情况;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运行和管理情况;
就业准入制度落实情况(具体内容见附件1、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适
当增加检查项目与内容。

三、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采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省级检查、部级抽查
的方式,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1、2001年4月前为组织部署阶段。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进行部署。

2、2001年5月至6月为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自查阶段。各地、各部门要组织地市级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对照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检查标
准,逐项逐条进行检查,按要求填写评估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
等形式,认真听取企业、学校以及参加鉴定个人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自查结束后,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向主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和评估表;地市
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要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交
自查报告和评估表。

3、2001年7月至8月为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检查阶段。各地、各部
门在地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自查的基础上,有针
对性地对重点地区、重点职业(工种)进行检查,特别是要对鉴定收费管理以及职业
资格证书管理等工作进行严格检查。对检查中反映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整改。8月2
5日之前,各省、各行业部门要完成检查的评估和总结报告并报送我部。

4、2001年9月至10月为部里抽查和总结评估阶段。我部将组织地方及行业的有
关人员成立联合检查组进行抽查,并对全国职业技能鉴定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对这次鉴定质量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
织。在质量检查工作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全面工作的
开展;要边检查,边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鉴定所(站),以及有违反规定、弄虚作
假、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要依法严肃处理。要把这次质量检查工作与职业资格
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宣传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影响力,推进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建设。

附件:1、劳动保障部门(行业有关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评估表(略)
2、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评估表 (略)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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