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内容分类】职业培训与职业资格

【分类细目】职(执)业资格管理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新闻出版署 劳动人事部

【颁布日期】1987.08.24

【实施日期】1987.08.24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87〕新出人字第613号

【主 题 词】


关于出版印刷行业贯彻执行《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执行劳动人事部《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现结合出版印刷行业的特点,
提出下列实施意见。

  一、名称

  出版印刷行业技师,是在本行业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技术职务,名称为印刷技师。

  二、工种范围

  出版印刷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工种包括原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一九七九年制定的《印
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中所列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级的四十个工种(不包括熟练工、
壮工、辅助工中的各工种),其具体工种为:

  排版部分:铸字工 民族文、外文排版工 手动照排机工 装版工(包括拣、拼、改) 刻
字工 校对工 成行排铸机工 单行排铸机工

  印刷部分:(分凸印、平印、凹印、零印)

  凸印:凸版制版混合工(含打型工、铸铅版工、铸塑料版工、镀版工、压型工) 凸版印
刷工(包括中、大型机) 铸胶辊工

  平印:平印照相工 电子分色工 平印修版工(包括拼版) 打样工 平印晒版工(包括磨
版工) 平印印刷工

  凹印:凹印照相工 凹印修版工 拼版工(包括整稿) 凹印制版工(电雕) 磨镀工 凹印
印刷工

  零印:零印工

  装订部分:折页工 订书工 单面切纸工(包括晾纸工) 混合工(包括配页工、索线工、
包本工、切书工、糊封工、上封工、大页成品检查工) 平装胶订联动机工 精装联动机工

  铜锌版部分:铜锌版照相工 铜锌版修版工 铜锌版晒版工 铜锌版腐蚀版工 铜锌版混合
工(包括完成工)

  字模部分:雕刻工(包括模坯工) 印刷活字画稿工 字模电镀(电铸)工 修字模母版工
字模加工

  出版印刷技术工种包括修改《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准备增加的最高等级线达七、八
级的技术工种(包括传统印刷工艺和新发展的技术工种),具体工种有:

  珂罗版工 木版水印工 装裱工 盲文印刷工 PS版工 自动照排机工 照像字模版工 烫
金工 精装制壳机工 骑马联动机工 上光机工 模切机工 贴塑机工 糊盒机工

  三、比例限额

  印刷技师职务的比例限额,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委为单位,控制在实行
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内的技术工人总数的2%以内。企事业的具体比例限额,应根据单位的
规模大小、技术密集程度、生产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技术工人的素质等,由主
管部门确定。企事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主管部门规定的技师比例限额中分批或一次性的进行
聘任。

  四、职务津贴

  技师职务津贴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指标,在15元~25元幅度内确定。各企业、事业单
位可根据技师所在工种岗位的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
津贴标准。

  五、考核要求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
职业道德,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职工作,积极为出版印刷事业现代化建设做贡献。

  (二)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三)达到《印刷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试行本)本工种高级工应知应会的要求,具有本
工种高级工专业理论知识,能熟练掌握本工种设备工具的结构性能、原理与操作技术。有较
强的技术自我更新能力,同时对与本工种相关的上、下工序的工种达到四级工以上应知标准。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独立解决本工种加工操作中的疑难问题。在生产中,
能独立解决本工种的关键性技术难点;或对设备、工艺、工具、设计等方面提出重要的改进
意见,有一项以上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在引进先进设备,技术消化、吸收、改进方面取得
一定成绩。

  (五)能总结出本工种工艺技术、专业理论的要点或经验体会,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
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中级以下技术工人进行操作。

  在评审、聘任印刷技师工作中,对其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专业理论水平和
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全面考核,可进行专业理论的考试,重点应放在工作业绩、解决实际问题
和创新能力上。考虑到现实情况,对一九六六年以前参加工作、长期在出版印刷生产第一线
的老技术工人的学历要求和理论水平的考核,应从实际出发,适当放宽。

  六、通用工种实行技师聘任制按照有关行业归口部门的实施意见执行。

  七、技师的考核、评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不含县级)的出版印刷主管部门的工人技术
考核委员会负责。未成立工人技术考核委员会的,要成立技师考评委员会,负责技师的考核、
评审工作。其成员应有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和不少于二分之一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工
程技术人员和公认的技术水平高的工人)参加。

  县级以下(包括县级)的企业,也应建立相应的考评组织,在企业主管部门考评委员会
指导下,负责技师的初评、推荐等工作。因技术力量缺乏,不能单独建立考评组织的企业,
可委托上一级单位代评。

  八、几个具体问题

  (一)聘任技师职务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执
行。对于在生产第一线的中级技术工人中的少数技术骨干,有突出成绩,经考核达到技师标
准的,亦可聘任印刷技师职务。

  (二)少数技术工人骨干,现在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如车间主任等,他们可否兼任技师
职务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各部委可先在少数试点单位摸索经验后研究确定。

  (三)印刷技师职务的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由企业自定,一般不超过五年。根据本
人和工作需要情况,可以连聘。应聘技师,须在取得技师考核合格证书后,由单位行政领导
聘任。

  (四)技师聘任制是一项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
央各主管部门应精心指导,审慎行事,坚持试点,逐步展开。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和中央各主管部门,按国家经委部署与企业的职称改革工作同步进行。

  各企业单位,应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上
级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九、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出版印刷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机关和社会团体。
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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