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其他文件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1.07

【实施日期】2003.01.07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国办发[2003]2号

【主 题 词】劳动 企业 社会保障 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
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贸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人民银行《关于解
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
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年1月7日

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的若干意见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民政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人民银行 二○
○二年十二月四日)

党中央、国务院对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非常重视,
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国有
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对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
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与结构调整正处在攻坚阶段,部分
国有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生活仍然比较困难。对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落实和完善现有的各项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切实
解决困难职工群众基本生活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这方面的工作,现提出以下意
见:

一、继续扎实做好“两个确保”工作,巩固“三条保障线”。要进一步深
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能力。各级财政部
门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加大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确保企
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按照《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
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
知》(中办发〔2000〕11号)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
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如仍有缺
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
要继续按照“三三制”原则,落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按时
足额发放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并代缴社会保险费。对企业和社会筹集资金不
足部分,各级财政要切实予以保证。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国有
企业下岗职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要继续运用现有各类渠道筹措的资
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国有企业新裁减人员和已出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
工,要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失业保险,符合条件的纳入低保范围。对解除劳动关
系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要按照规定做好各项社会保险接续工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为完善现
有政策,进一步做好低保工作,今后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在职职工,无论
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如因所在企业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的原因,
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经当地劳动保障和经
贸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低
保范围,确保其基本生活。对恶意拖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企业,一经发
现,要严肃处理。各地要合理确定低保标准和保障对象补助水平,认真做好低
保申请人员的收入调查核实工作,严格按政策规定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并
及时掌握其收入变化情况。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低保范围,
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三、进一步完善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措施。对按照
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
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
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不再折
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
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
系统一管理。

各地政府在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的同时,要尽快通过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
度,对暂时无力缴费、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救
助。

四、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问题。各级教育、民
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
度。各地要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要首先将困难企业所办
的普通中小学校移交地方政府管理,保证其职工子女完成义务教育。要认真落
实资助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各项政策,及时为特困职工子女上大学提供必要的帮
助。

五、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
定前提下,加大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的工作力度,让那些已不具备市
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
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的要求抓紧审核,提
高办事效率。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经费不足问题,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
职工生活费等有关费用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
地方企业实施关闭破产时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解决。

六、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
费用问题。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
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
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
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政府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
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和中办发〔20
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
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地
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
决。

七、加快社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平台。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国有企业的下
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包括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破产企业职工、
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
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地方各级政府要按照上述要求完善
社区职能,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独立工矿区的社
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地方政府实行统一管理。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的
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
33号文件实施关闭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
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
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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