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综合

【分类细目】其他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3.01.23

【实施日期】2003.01.23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发 文 号】劳社厅函〔2003〕42号

【主 题 词】



关于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已于2002年12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了
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并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管理
和监督、扶持和奖励以及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将对规范和促
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产生重要作用。为做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
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的重要法律。学习和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正确认识民办职业培训
事业的地位和作用,调动社会各方投资举办职业培训的积极性,规范民办职
业培训办学行为,推动职业培训事业大发展,提高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素质,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
部门要结合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的贯彻落实,认真组织
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按照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管理民办职业培训工
作的重要职责,将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纳入本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规划,
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切实做好民办职业
培训的各项管理工作,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搞好调研,制定规划。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多种形式,
深入调查研究,汇总分析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数量、种类、专业设置、
培训设施、培训质量、收费以及登记等情况,注意发现和树立一批在开展再
就业培训、促进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紧贴市场需求以及规范运作等方面做
出显著成绩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典型,并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与
此同时,要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取缔非法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规
范民办职业培训办学行为。各地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紧密结合当地经济
社会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制定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规划,明确发展的
目标和任务,建立相关的规章和制度,完善配套的政策和措施,形成民办和
公办职业培训事业共同发展的局面。

三、加强协调,搞好服务,努力开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筹和指导下,主动加强
与教育、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
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发展的相关政策,为民办职业培训
事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外部环境。与此同时,要做好劳动力市场信息引
导和就业服务,引导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培训项目,
确保培训质量;并积极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提高培训的针对
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高度重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学习和贯彻工作,积极探索推动
民办职业培训改革和发展的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各地学习贯彻《民办
教育促进法》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培训就业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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